合作伙伴与拉动因素:易峯的国际拓展之道

近年来,我们将发展重心落在充满经济活力的亚洲地区。即使在疫情危机笼罩全球、经济前景未知的背景下,我们仍然积极寻找机会填补有需求空缺的亚洲市场,并为投资人及合作伙伴提供高质量的解决方案。

作为一个茁壮成长的企业,我们致力于为有需求的个人及企业提供高效的融资服务。当被问及“下一个目标市场?”时,易峯始终坚守两大核心原则:一是“拉动因素”,二是“质大于量”。

所谓“拉动因素”,即我们不会因为某个市场的“潜在规模”或“经济状况”而仓促地打入该市场。而是专注提升在已有市场稳健运营的能力,并随着已有合作关系的导向逐步进入新市场。  

事实证明,在已有市场日益壮大网络及拓展专长,帮助我们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回头客”和引荐,继而提升我们的声誉及影响力。通过合作伙伴的介绍,易峯收获到更多其他区域合作伙伴的橄榄枝—— “能否在我们的市场也提供类似的融资方案?”。当有一定数量的合作伙伴都关心该市场时,我们会积极响应:从了解市场环境到评估设立办事处的可行性。对易峯而言,我们可以欣喜地说——拓展新市场可以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  

This image has an empty alt attribute; its file name is Article-5.-EF-locations-SC-1024x576.jpg

追求发展,均衡有道

“质大于量”是易峯发展的第二大原则,它始终提醒我们,拓展业务本身并非目的。我们的最终目的,是满足更多投资人和企业的需求,为其提供解决方案并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我们在进入每个新市场时,都会谨慎决策、从市场需求到当地监管条件,进行多方考量。

易峯是秉承责任感的投资机构,我们看重高效、流动性佳、监管规范且透明度高的市场。历经多年打磨使我们的融资交易方式已日趋成熟。虽然在某些市场,针对股份转让的监管规章可能给我们的交易方式带来了挑战,但我们通常会放缓步伐、寻求应对方案,直到确认一定能为合作伙伴提供价值。另外,不论当地的监管环境如何,我们始终坚持与法务专家紧密合作,确保所有当地交易和运营完全符合当地及国际法律。  

显然对一些市场的监管机构及合作伙伴而言,股票融资交易是一个全新概念。所以我们深知在拓展业务的同时,也肩负传播解惑的责任。对于不了解我们方案与保证金贷款有何不同的融资人而言,我们会仔细讲解——易峯的融资方案如何更好地优化风险管理、优化融资双方的利益。  

股票融资交易是弥补资金缺口的重要方式,随着监管机构对此了解的加深,相应的监管法规也将随之协调。在某些市场,我们在监督下根据当地监管机构的规定开展工作,为扩大流动性解决方案的范围做出了积极贡献。以阿联酋为例,我们在 2018 年成为了迪拜金融市场授权提供回购交易的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实体机构。[1]

对于金融服务行业而言,建立理解和信任并无捷径可循,只能植根于良好业绩和强大的合作网络。这也是易峯深信——在决定进入某个市场后,我们会始终以长期发展的视野,逐步稳定开拓业务,致力于赢得行业赞誉。


[1] https://www.zawya.com/mena/en/press-releases/story/Equities_First_Holdings_receives_DFMs_approval_as_the_first_registered_Repo_buyer-ZAWYA20180429125403/

免责声明

过去的业绩表现并不保证未来回报,个人回报将不受保证或担保。

本文件仅供认证投资者、成熟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其他符合法律或其他方面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使用,不适用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士,也不应由其使用。本文件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是一般性的,并不针对任何具体的目标或财务需求。本文件中表达的观点和意见由第三方编写,未必反映EquitiesFirst的观点和意见。EquitiesFirst未独立审查或核实本文件提供的信息,且未声明其是准确或完整的。本文件中的意见和信息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所提供的内容不构成出售任何证券、投资或任何金融产品的要约或购买的要约招揽(“要约”)。任何该等要约只能通过列明其实质性条款和条件的相关要约或其他文件作出。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First Holdings, LLC或其子公司(统称为“EquitiesFirst”,于中国內地市场则为“易峯”)购买或出售任何投资产品的建议、招揽、邀请、诱导、促销或要约。本文件也不应以任何方式解释为投资、法律或税务建议,也不应解释为EquitiesFirst的建议、参考或背书。在就财务产品作出投资决策前,您应寻求独立的财务意见。

本文件包含EquitiesFirst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标志以及其他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EquitiesFirst保留本文件中包含的对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接收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分发、出版、复制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本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特别是不得向分发行为可能导致违反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的任何国家/地区的人士分发本文件。

EquitiesFirst不就本文件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并明确否认法律规定的任何默示保证。您承认EquitiesFirst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任何直接、间接、特殊、后果性、偶发性或惩罚性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或机会损失,即使EquitiesFirst已被告知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EquitiesFirst做出以下可能适用于所述司法管辖区的进一步声明:

澳大利亚: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Australia) Pty Ltd(ACN:142 644 399)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AFSL编号:387079)。保留所有权利。

本文件包含的信息仅适用于身处澳大利亚,且按《2001年公司法》第761G节的定义归类为批发客户的人士。向该标准以外的人士分发信息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获得信息的人士应寻求咨询意见并遵守任何此种限制。

本文件包含的材料仅供参考,且不得解释为购买或销售金融产品的要约、招揽或建议。

本文件包含的信息属于一般性信息,并非个人财务产品建议。本文件中的任何建议仅为一般性建议,在编写时未考虑您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在采纳任何信息之前,您需要根据您的目标、财务状况和需要考虑所提供的信息的适当性和相关财务产品的性质。在就财务产品做出投资决策之前,您应征求独立的财务建议并阅读相关披露声明或其他要约文件。

中国香港: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根据《放债人条例》持有牌照(放债人许可证编号1681/2023),并根据《证券与期货条例》(“SFO”)(CE编号:BFJ407)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第一类牌照)。本文件未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审查。本文件不作为出售证券的要约或购买任何由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管理或提供的产品的招揽。本文件仅供SFO规定之专业投资者参考。本文件不针对此类要约或邀请将构成违法或禁止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韩国: 上述内容仅适用于充分具备证券融资交易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其他合格投资者。不适用于也不应由不符合标准的人士使用。  

英国: Equities First (London) Limited在英国获得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授权,并接受其监管。在英国,本文件仅分发并提供给《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金融促进)2005年法令(FPO)中第四部分第19 (5)条(投资专业人士)和第49 (2)条(高净值公司、非法人团体等)所述的相关人士。与本文所述相关联的任何投资活动仅适用于且仅与该类人士有关。不具备投资事宜专业经验或非FPO第49条适用人士,不得依赖本文件。本文件仅适用于符合《金融工具市场指令》规定的专业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