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28及未来展望:私人融资解决方案照亮全球能源转型之路

在2023年于迪拜举行的联合国年度气候变化大会(COP28)上,世界目光再次聚焦于一项全球性议题,即迫切需要逐步淘汰化石燃料,并制定解决方案以实现宏伟的净零排放目标。 在今年的会议上,反复提及的一个议题是呼吁加强合作以调动私人资本,弥合投资缺口并应对气候挑战,以更快的速度、更大的规模向可持续的未来过渡。[1]

以往的会议不同,COP28主席国在气候谈判中为私营部门赋予了独特的定位。 这一审慎的举动迫使COP与会国直面一个关键的问题,即确定企业在全球能源转型中能够或应该发挥的作用。在许多国家看来,这是一个宝贵的机会,可以在应对气候挑战的同时推动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变革。[2]

在大力向可再生能源过渡的过程中,世界各国政府均特别注重保障基本资本安全。 在借贷所需风险溢价导致的高昂脱碳成本的影响下,这一风潮已蔓延至发达经济体。[3] 根据2023年《标普全球大宗商品市场洞察Inflections参考案例》的预测,到2050年,预计每年将有7000亿美元的可再生能源投资达到净零里程碑。[4]

技术的突破正在不断重塑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格局。 从更高效的太阳能电池板到先进的储能解决方案,可再生能源行业的持续创新开辟了新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途径。 德勤于2023年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5] 作为一项弹性策略,人们对可再生能源的认可也呈指数级增长,在极端天气事件和停电情况下尤其如此,这凸显了可再生能源日益增长的投资潜力。

私人资本填补可再生能源融资空白

为抑制各经济体的通胀压力而实施的现行高利率影响了能源资产部门的融资量,扩大了现有融资缺口。 全球各国政府正在采取调动公共和私人资金以及发放补贴在内的综合战略,以刺激可再生能源投资。 2023年上半年,可再生能源公司获得了104亿美元的私募股权投资承诺,较2022年上半年增长25%。[6] 价值巨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尤其是太阳能项目,也是2023年上半年财务业绩增长的主要动力,在吸引私人资本方面颇具潜力,有效填补了传统融资留下的空白。[7]

在政策优化、技术进步、成本效益提高等因素加持下,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吸引力和长期财务可行性日益增强,这使得企业和投资者有机会降低财务风险,优化资本部署。 灵活的资本解决方案,例如易峯的证券融资,可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所需的流动性和稳定性,帮助他们在复杂的清洁能源项目融资交易中游刃有余。

借助证券融资,采取战略举措

对于寻求投资组合多样化的投资者来说,证券融资为他们参与不断扩大的可再生能源行业提供了一个高效且极具成本效益的途径。 证券融资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以分散持仓,使其能够在不断变化的能源和经济环境中采取战略举措,同时保有其标的持股的上行潜力。随着清洁能源融资需求的增长,易峯以具有竞争力的无追索权、不限定用途资本,为希望推动全球向可持续能源过渡并从中受益的投资者带来高效的资金来源。

借助易峯的融资解决方案,企业和投资者可以挖掘投资潜力,获得可观回报,同时推动可持续能源倡议的发展。 私人资金的优势及证券融资的独特结构与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动态性质相得益彰,将共同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更具韧性、更可持续的未来。


[1] https://www.cop-28.org/climate-action-innovation-zone/climate-action-needs-gender-focus

[2] https://time.com/6344322/the-role-of-business-at-cop28/

[3] https://www.reuters.com/sustainability/sustainable-finance-reporting/esg-watch-cop28-milestone-terms-ambition-falls-short-finance-2023-12-14/

[4] https://www.spglobal.com/en/research-insights/featured/special-editorial/renewable-energy-funding-in-2023-a-capital-transition-unleashed

[5] https://www2.deloitte.com/uk/en/insights/industry/renewable-energy/renewable-energy-industry-outlook.html

[6] https://about.bnef.com/blog/renewable-energy-investment-hits-record-breaking-358-billion-in-1h-2023/

[7] https://about.bnef.com/blog/renewable-energy-investment-hits-record-breaking-358-billion-in-1h-2023/

免责声明

过去的业绩表现并不保证未来回报,个人回报将不受保证或担保。

本文件仅供认证投资者、成熟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其他符合法律或其他方面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使用,不适用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士,也不应由其使用。本文件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是一般性的,并不针对任何具体的目标或财务需求。本文件中表达的观点和意见由第三方编写,未必反映EquitiesFirst的观点和意见。EquitiesFirst未独立审查或核实本文件提供的信息,且未声明其是准确或完整的。本文件中的意见和信息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所提供的内容不构成出售任何证券、投资或任何金融产品的要约或购买的要约招揽(“要约”)。任何该等要约只能通过列明其实质性条款和条件的相关要约或其他文件作出。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First Holdings, LLC或其子公司(统称为“EquitiesFirst”,于中国內地市场则为“易峯”)购买或出售任何投资产品的建议、招揽、邀请、诱导、促销或要约。本文件也不应以任何方式解释为投资、法律或税务建议,也不应解释为EquitiesFirst的建议、参考或背书。在就财务产品作出投资决策前,您应寻求独立的财务意见。

本文件包含EquitiesFirst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标志以及其他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EquitiesFirst保留本文件中包含的对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接收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分发、出版、复制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本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特别是不得向分发行为可能导致违反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的任何国家/地区的人士分发本文件。

EquitiesFirst不就本文件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并明确否认法律规定的任何默示保证。您承认EquitiesFirst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任何直接、间接、特殊、后果性、偶发性或惩罚性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或机会损失,即使EquitiesFirst已被告知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EquitiesFirst做出以下可能适用于所述司法管辖区的进一步声明:

澳大利亚: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Australia) Pty Ltd(ACN:142 644 399)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AFSL编号:387079)。保留所有权利。

本文件包含的信息仅适用于身处澳大利亚,且按《2001年公司法》第761G节的定义归类为批发客户的人士。向该标准以外的人士分发信息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获得信息的人士应寻求咨询意见并遵守任何此种限制。

本文件包含的材料仅供参考,且不得解释为购买或销售金融产品的要约、招揽或建议。

本文件包含的信息属于一般性信息,并非个人财务产品建议。本文件中的任何建议仅为一般性建议,在编写时未考虑您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在采纳任何信息之前,您需要根据您的目标、财务状况和需要考虑所提供的信息的适当性和相关财务产品的性质。在就财务产品做出投资决策之前,您应征求独立的财务建议并阅读相关披露声明或其他要约文件。

迪拜: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td(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代表处)(地址为Gate Precinct Building 4, 6th Floor, Office 7,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商业许可证编号为CL7354)作为一家代表处接受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监管(DFSA公司参考编号:F008752)。保留所有权利。

本文件包含的信息属于一般性信息,从被视为建议的角度而言,本文件中的任何建议仅为一般性建议,在编写时未考虑您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也未考虑金融产品是否适合您。

本文件包含的材料仅仅是为了提供信息,不得被解释为财务建议,包括购买或销售金融产品的要约、招揽性信息或建议。本文件包含的信息属于一般性信息,本文件中的任何建议仅为一般性建议,在编写时未考虑您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也未考虑金融产品是否适合您。在采纳任何信息之前,您需要根据您的目标、财务状况和需要考虑所提供的信息的适当性和相关金融产品的性质。如果您不理解本文件的内容,您应咨询获授权的财务顾问。

本文件与某一金融产品有关,该金融产品不受DFSA任何形式的监管,也无需获得DFSA任何形式的批准。DFSA不负责审查或核实与本金融产品有关的任何文件。因此,DFSA未批准本文件或任何其他相关的文件,也未采取任何举措来核实本文件所载的信息,并且对其概不负责。

中国香港: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根据《放债人条例》持有牌照(放债人许可证编号1659/2024),并根据《证券与期货条例》(“SFO”)(CE编号:BFJ407)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第一类牌照)。本文件未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审查。本文件不作为出售证券的要约或购买任何由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管理或提供的产品的招揽。本文件仅供SFO规定之专业投资者参考。本文件不针对此类要约或邀请将构成违法或禁止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韩国: 上述内容仅适用于充分具备证券融资交易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其他合格投资者。不适用于也不应由不符合标准的人士使用。  

英国: Equities First (London) Limited在英国获得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授权,并接受其监管。在英国,本文件仅分发并提供给《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金融促进)2005年法令(FPO)中第四部分第19 (5)条(投资专业人士)和第49 (2)条(高净值公司、非法人团体等)所述的相关人士。与本文所述相关联的任何投资活动仅适用于且仅与该类人士有关。不具备投资事宜专业经验或非FPO第49条适用人士,不得依赖本文件。本文件仅适用于符合《金融工具市场指令》规定的专业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