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美國實施新關稅,日本仍是東西方高科技供應鏈的關鍵

2025 年 4 月 14 日

1987 年的日本國力強盛,啟發了特朗普(Donald Trump)對關稅的主張。 當年,他在美國多份全國性報章發表公開信,譴責他所謂日本對美國不公平的經貿安排;認為全因該等安排,「令日本躍升成為全球經濟強國」。[1] 當年年僅 41 歲的特朗普是地產發展商,對於日本商人大舉購入美國優質房地產而感到憂慮。[2] 根據他的主張,日本的經濟崛起是以美國的利益作為代價,當中包括美國的軍事保護以及貿易不平衡,因此日本應該繳納某種的「稅款」。

2025 年 4 月 2 日,特朗普成功作出了報復。 現時身為美國總統的他,實施了全球性新關稅制度,對從日本進口美國的商品徵收 24% 的關稅。 日本受到的即時影響遠比許多其他國家嚴重,日經指數因而暴跌至八個月低位,[3] 當地銀行與晶片產業的股票受創最深。

投資者對投資組合表現惡化表示憂慮,實屬合情合理;他們有可能需要採取保守勢態。 但值得緊記的是,美日兩國在科技貿易方面仍存在高度共生關係。 在應對美日局勢變化之時,證券融資或許能成為投資者的一項有用工具,既可以保存目前投資組合的價值,又能確保投資者為市場變化作好準備。

科技連結依然強勁

這種情況並非首次發生。 特朗普於 2017 年至 2021 年首個總統任期內,曾對日本鋼鐵和鋁材分別徵收 25% 和 10% 的關稅。 儘管特朗普與當時的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舉行了逾 20 次會議,[4] 日本仍然無法取得稅項豁免。

然而,日本企業主動出擊,在過去五年間成為了美國外商直接投資的最大來源。[5] JETRO 的年度調查[6] 最近甚至清晰顯示,日本公司計劃在美國擴展,背後原因包括避開關稅、享受較寬鬆的監管、較低的能源價格以及潛在的企業稅項減免。

兩國日益注重確保科技生態系統的安全。[7] 在 2022 年,美國和日本就經濟安全舉行會談,促成了多項計劃,當中包括建立新一代半導體的聯合研究中心。[8]

日本一直相當積極,投入 4 萬億日圓[9](254 億美元)補貼半導體行業的投資,以國內生產總值計算,此為 OECD 國家中規模最大。 Nvidia[10] 與 TSMC[11] 已承諾投入資金,支持日本推動半導體製造業。

日本企業亦加強在美國的影響力,尤其是在人工智能(AI)基礎設施方面,原因是美國擁有部分頂尖 AI 科技企業,當中最著名的是 OpenAI。 日本投資公司 SoftBank 與 OpenAI、Oracle 及阿聯酋的 MGX 合作,計劃投資 5,000 億美元,[12] 建設新的 AI 基礎設施。

其中大部分建設預計將於日本進行;日本是全球科技密集水平最高的出口國(科技佔製造業出口的 80% 以上),也是科技創新和數據中心基礎雄厚的國家。 日本的人均專利申請量僅次於南韓和中國,[13] 同時亦擁有亞洲最大的新數據中心管道。[14]

長線投資者現正密切留意日本的產業演化,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於公用事業、[9] 航空[10] 與運輸基礎設施,[11] 同時仍擁有創紀錄[12] 的閒置投資資金可供調撥。 隨著全球公司將部分較簡單的電子業務從中國轉往[15] 越南、墨西哥和其他市場,日本在較複雜的科技方面仍具備優勢。 日本在製藥[16] 和機械人[17] 領域的實力亦在持續提升。

面對現實與競爭對手

部分最為積極進取的日本企業擁有龐大機遇,以創造長期價值。 目前日本與中國之間的美國關稅差距(中國面對 54%[18] 的徵稅),或暫時有利於日本對美國的出口。 儘管如此,中國所專注推動的「新質生產力」(即先進製造業 ),已經成功提升了該國在電動汽車、無人機製造[19] 以及可再生能源相關價值鏈中的地位。 這些領域過往由日本企業所主導。

除此以外,如果其他國家採取報復措施,美國科技企業的收益增長可能會受到威脅,而這些公司正是日本企業的重要合作夥伴。 吸引和整合人才,以及提升現有員工的技能,亦將會是確保日本科技行業具備足夠產能的關鍵所在。

美國總統特朗普的關稅措施,或會加快日本升級其科技產業的步伐。這可能並非特朗普所預計的情況,但在中美競爭加劇,以及日本對美投資加速的情況下,此一結果或者反而令他感到滿意。

把握北亞經濟發展的此一轉變,將對財富創造產生重大影響。 此外,專業融資亦能協助投資者調整其投資組合,把握潛在機遇。


[1] https://www.buzzfeednews.com/article/ilanbenmeir/that-time-trump-spent-nearly-100000-on-an-ad-criticizing-us

[2] https://www.bbc.com/news/articles/c4gp5pw654lo

[3] https://www.reuters.com/markets/asia/japans-nikkei-tumbles-more-than-4-trumps-tariffs-2025-04-03/

[4] https://www.csis.org/analysis/resolved-abes-investment-his-relationship-president-trump-has-advanced-japanese-interests

[5] https://www.pbs.org/newshour/world/watch-trump-talks-trade-with-japans-prime-minister

[6] https://asia.nikkei.com/Economy/Trade-war/Japan-Inc.-more-eager-to-expand-in-U.S.-amid-Trump-tariff-fears

[7] https://www.nbr.org/publication/u-s-and-japanese-economic-security-policies-promoting-and-protecting-advanced-technologies/

[8] https://www.reuters.com/technology/us-japan-set-agree-joint-research-semiconductors-media-2022-07-29/

[9] https://www.hinrichfoundation.com/research/article/trade-and-geopolitics/japan-plan-to-restructure-global-supply-chains/

[10]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24-09-04/nvidia-joins-100-million-funding-for-year-old-japan-ai-startup

[11] https://asia.nikkei.com/Business/Tech/Semiconductors/TSMC-speeds-diversification-push-with-new-Japan-chip-plant

[12] https://openai.com/index/announcing-the-stargate-project/

[13] https://www.wipo.int/web-publications/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indicators-2024-highlights/en/patents-highlights.html

[14] https://cushwake.cld.bz/asiapacificdatacentreupdateh22024-02-2025-apac-regional-en-content-datacentres/2/

[15] https://www.spglobal.com/_assets/images/ratings/research/3254492_15831818.svg

[16] https://www.swissinfo.ch/eng/multinational-companies/japan-tries-to-win-back-big-pharma/86900114

[17]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features/2025-03-06/thousands-of-cat-eared-robots-are-waiting-tables-in-japan

[18]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25-04-03/us-tariffs-seen-as-far-worse-shock-to-china-than-first-trade-war

[19] https://www.technologyreview.com/2024/06/26/1094249/china-commercial-drone-dji-security/

免責聲明

過去的業績表現並不保證未來的回報,個人回報將不受保證或擔保。

本文件只供合資格的投資者、資深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其他合資格的投資者使用(或如法律要求或其他要求),不適用並不得用於未符合相關要求之人士。本文件的內容只供參考用途,僅屬通用性內容,並無針對任何具體目標或財務需要。本文件表達的意見及立場乃由第三方提供,未必反映 EquitiesFirst 的意見及立場。EquitiesFirst 並無進行獨立檢查或驗證所述之內容,概不就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作出聲明。本文件的意見及資訊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內容並不構成出售(或要約購買招攬)任何證券、投資或任何金融產品(「要約」)。任何該等要約只可透過有關銷售文件或其他文件列出的實質條款及細則。本文任何內容均不構成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LLC 或其子公司(統稱為「EquitiesFirst」)對任何投資產品購買或銷售的建議、招攬、邀請、誘導、促銷或要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釋為投資、法律或稅務建議,或作為 EquitiesFirst 的建議、參考或背書。在就金融產品作出投資決定之前,閣下應該先尋求獨立的財務建議。

本文包含 EquitiesFirst 在美國和其他國家/地區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其各自的標誌以及其他已註冊和未註冊商標及服務標記。EquitiesFirst 保留本文所包含知識產權的一切權利。收件人不得將本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發放、刊登、複製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任何其他人,尤其不得發放給任何可能導致違反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的國家/地區的人。

EquitiesFirst 對本文件不作任何陳述或保證,並明確否認依法享有任何默示保證。閣下承認在任何情況下,EquitiesFirst 對任何直接、間接、特別、由此導致、附帶性或懲罰性的損害概不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虧損利潤或損失的機會,即使 EquitiesFirst 已被告知該等損害可能性。

EquitiesFirst 提出以下可能適用於所述司法管轄區的進一步聲明:

澳洲: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Australia) Pty Ltd  (ACN: 142 644 399) 持有澳洲金融服務牌照 (AFSL 編號: 387079)。版權所有。

本文件所含資訊只供澳洲境內人士,以及 2001 年《公司法》第 761G 條所定義的批發客戶使用。向不屬此類人士發佈資訊可能會受到法律所約束,而擁有資訊的人士應尋求建議並遵守任何此類限制。

本文件所含資料只作訊息用途,並不構成購買或銷售金融產品之要約、招攬或建議。

本文件所含資訊屬於一般性質,並非個人金融產品建議。本文件所含的任何建議均屬一般建議,制定時並無考慮到閣下的目標、財務狀況或需要。在就任何資訊採取行動之前,閣下應該根據自己的目標、財務狀況和需要,仔細考慮所提供資訊的適當性及相關財務產品之性質。在就金融產品作出投資決策之前,您應尋求獨立的財務建議,並仔細閱讀相關的披露聲明或其他要約文件。

杜拜: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td(杜拜國際金融中心代表辦事處)的地址為Gate Precinct Building 4, 6th Floor, Office 7,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商業牌照號碼CL7354),作為代表辦事處受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監管。(DFSA公司參考編號:F008752),保留所有權利。

本文件所含資料屬於一般性質;若被視為建議,本文件所含的建議均屬一般建議,制定時並無考慮到閣下的目標、財務狀況、金融產品的合適性或閣下的需要。

本文件包含的資料僅供參考,不應被視為財務建議,包括購買或出售金融產品的要約、招攬或推薦意見。本文件所含資料屬於一般性質,而本文件所含的任何建議均屬一般建議,制定時並無考慮到閣下的目標、財務狀況、金融產品的合適性或閣下的需要。在就任何資料作出決策之前,閣下應該根據自己的目標、財務狀況和需要,仔細考慮所提供資訊的適當性及相關財務產品之性質。如果不明白本文件的內容,應諮詢獲授權財務顧問的意見。

本文件涉及的金融產品不受DFSA任何形式的監管,亦毋須DFSA批准。DFSA並無責任審閱或核實與此金融產品有關的任何文件。因此,DFSA並未批准本文件或任何其他相關文件,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核實本文件包含的資料,對此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香港: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根據《放債人條例》獲授牌照(放債人牌照號碼:1659/2024),並且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SFO」)(CE No. BFJ407)可進行證券交易業務(持有第一類牌照)。本文件未經香港證監會審核。文件並不構成要約銷售證券或招攬購買由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管理或提供的任何產品的意圖,並只供受證券及期貨條例(SFO)規限下,符合專業投資者資格的人士使用。本文件不得發放予個別人士或機構作可能非法或違規的要約或邀請用途。

韓國: 上述內容只供在進行證券融資交易方面具有足夠知識和經驗的資深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其他合資格的投資者使用。不適用並不得用於未符合相關要求之人士。  

英國: Equities First (London) Limited 獲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 授權及監管。在英國,本文件僅供《2000 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金融推廣) 2005 年(「FPO」)法令第 IV 章第 19(5) 條(專業投資從業員)及第 49(2) 條(高淨值公司、非法團協會等)所述類別之人士使用,以及與本文相關的任何投資活動僅提供給該類人士使用,並且僅與該類人士有關。對於在投資相關事宜上沒有專業經驗,或《FPO》第 49 條不適用的人士,不得依賴本文件。本文件僅為符合金融工具市場指令中具有專業投資者資格的人士而制定,並只適合該等人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