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极具吸引力的抗衰退投资主题——清洁能源

在一个饱受不确定性困扰的世界和地缘政治瞬息万变的背景下,中国的脱碳日程将是一个可靠的长期投资主题,也是投资者重要的价值源泉。

尽管其他主要市场,尤其是美国,对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技术的投资有所放缓,但在中国,这种投资势头依旧迅猛。分析师们认为,中国相较于美国拥有更多的利好政策和更大的盈利增长空间,因此更看好前者的绿色股票。[1]

俄乌冲突加剧了人们对能源安全的担忧,这也可能刺激对中国太阳能和风能制造商产品的长期需求。而且,尽管政策风险令中国的科技和教育行业蒙阴,但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技术方面,目前已见显著且可能持续的政策利好。

中国将扩大其可再生能源产能的领先优势

在可再生能源产能方面,中国已走在世界前列[2],并且有望在未来几年扩大领先优势。随着预测装机容量不断上调,该行业的前景将更为广阔。[3]

中国对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承诺是增长得以实现的基础。[4]中国人民银行估计,要实现这些目标,在2030年之前,每年需要投资2.2万亿元人民币(3270亿美元),而在那之后的30年里,直到2060年,则要每年投资3.9万亿元人民币(5790亿美元)。[5]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能超出了电网的承载能力,这是一个潜在的障碍。政府预计,今年以来内蒙古的风电和青海的太阳能发电均至少有10%因此而浪费。[6]

通过优化储能系统和规划,这一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在中国最新的五年规划(2021-2025)中,政府已经决定不再设定产能目标,转而关注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消费渗透率,这种灵活性的提升也将有所助益。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大大降低产能过剩的风险。[7]

传统电力股风险加剧

然而,其他的新风险也浮出了水面,其中最令人沮丧的也许就是愈演愈烈的气候变化。

肆虐全球的严重干旱令河流和水库枯竭,导致过去一年里水力发电量大幅度下降。在中国四川省,干旱除了直接使零排放能源减少,还对因原材料成本上涨和疫情封控而业已摇摇欲坠的清洁能源供应链构成了新的威胁。[8]

具体而言,停电使得四川的制造工厂生产中断,这会对用于电动汽车电池的锂化合物和制造太阳能电池板所需的多晶硅的产量产生不利影响。

干旱和电力短缺会持续多久,以及这些工厂多久才能找到替代能源(该省的一些工厂似乎已经这样做了),都还有待观察。

鉴于中国政府迫切希望保持其清洁能源行业的稳步发展,人们有理由感到乐观。当然,诸如干旱发生率日益增加之类的问题,既为去碳化敲响了警钟,也是加速去碳化进程的动力所在。

新的绿色投资机遇会应运而生

通往净零排放的道路无疑将继续涌现新的方向。“绿色氢气”似乎成为了全球越来越受欢迎的一个解决方案,它与灰色或蓝色氢气不同,是由可再生能源制造而成。中国最近宣布了一个目标,即到2025年,每年的绿色氢气生产量最多可达20万吨,氢燃料汽车保有量约5万辆。

随着中国坚定地朝着2060年碳中和目标迈进,中国清洁能源行业的发展将一往无前。投资者应当随机应变,遇兴则进,遇衰则退。

证券融资为股东提供一种灵活管理投资组合并实现配置多元化的方式,例如,为股东提供加持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资本,而无需其缩减在其他地区和行业的长期投资。在市场估值较低、流动性短缺之际,它还能提供一种更具吸引力的融资方式。鉴于机遇总是稍纵即逝,这种灵活的融资方式对于财富的保值和增值均至关重要。


[1] https://www.bloomberg.com/professional/blog/analysts-more-bullish-on-chinese-clean-energy-stocks-than-u-s/

[2] https://www.scmp.com/business/china-business/article/3161732/china-remain-renewable-energy-leader-strong-capacity-growth

[3] https://www.fitchratings.com/research/corporate-finance/chinas-new-plan-for-renewable-energy-development-focuses-on-consumption-19-06-2022

[4] http://english.www.gov.cn/policies/latestreleases/202110/24/content_WS61755fe9c6d0df57f98e3bed.html

[5] http://english.www.gov.cn/statecouncil/ministries/202107/02/content_WS60df0eaec6d0df57f98dc53f.html

[6]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22-06-06/china-s-renewable-energy-fleet-is-growing-too-fast-for-its-grid-l425v47z

[7] https://www.fitchratings.com/research/corporate-finance/chinas-new-plan-for-renewable-energy-development-focuses-on-consumption-19-06-2022

[8] https://www.bloomberg.com/news/articles/2022-08-18/drought-fueled-power-crisis-in-china-poses-risk-to-clean-energy#xj4y7vzkg

免责声明

过去的业绩表现并不保证未来回报,个人回报将不受保证或担保。

本文件仅供认证投资者、成熟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其他符合法律或其他方面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使用,不适用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士,也不应由其使用。本文件提供的内容仅供参考,是一般性的,并不针对任何具体的目标或财务需求。本文件中表达的观点和意见由第三方编写,未必反映EquitiesFirst的观点和意见。EquitiesFirst未独立审查或核实本文件提供的信息,且未声明其是准确或完整的。本文件中的意见和信息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所提供的内容不构成出售任何证券、投资或任何金融产品的要约或购买的要约招揽(“要约”)。任何该等要约只能通过列明其实质性条款和条件的相关要约或其他文件作出。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First Holdings, LLC或其子公司(统称为“EquitiesFirst”,于中国內地市场则为“易峯”)购买或出售任何投资产品的建议、招揽、邀请、诱导、促销或要约。本文件也不应以任何方式解释为投资、法律或税务建议,也不应解释为EquitiesFirst的建议、参考或背书。在就财务产品作出投资决策前,您应寻求独立的财务意见。

本文件包含EquitiesFirst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各自的标志以及其他已注册和未注册的商标和服务标志。EquitiesFirst保留本文件中包含的对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接收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分发、出版、复制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本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特别是不得向分发行为可能导致违反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的任何国家/地区的人士分发本文件。

EquitiesFirst不就本文件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并明确否认法律规定的任何默示保证。您承认EquitiesFirst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任何直接、间接、特殊、后果性、偶发性或惩罚性损害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或机会损失,即使EquitiesFirst已被告知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EquitiesFirst做出以下可能适用于所述司法管辖区的进一步声明:

澳大利亚: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Australia) Pty Ltd(ACN:142 644 399)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许可证(AFSL编号:387079)。保留所有权利。

本文件包含的信息仅适用于身处澳大利亚,且按《2001年公司法》第761G节的定义归类为批发客户的人士。向该标准以外的人士分发信息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获得信息的人士应寻求咨询意见并遵守任何此种限制。

本文件包含的材料仅供参考,且不得解释为购买或销售金融产品的要约、招揽或建议。

本文件包含的信息属于一般性信息,并非个人财务产品建议。本文件中的任何建议仅为一般性建议,在编写时未考虑您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要。在采纳任何信息之前,您需要根据您的目标、财务状况和需要考虑所提供的信息的适当性和相关财务产品的性质。在就财务产品做出投资决策之前,您应征求独立的财务建议并阅读相关披露声明或其他要约文件。

中国香港: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根据《放债人条例》持有牌照(放债人许可证编号1681/2023),并根据《证券与期货条例》(“SFO”)(CE编号:BFJ407)从事证券交易业务(第一类牌照)。本文件未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审查。本文件不作为出售证券的要约或购买任何由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管理或提供的产品的招揽。本文件仅供SFO规定之专业投资者参考。本文件不针对此类要约或邀请将构成违法或禁止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韩国: 上述内容仅适用于充分具备证券融资交易知识和经验的资深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其他合格投资者。不适用于也不应由不符合标准的人士使用。  

英国: Equities First (London) Limited在英国获得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授权,并接受其监管。在英国,本文件仅分发并提供给《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金融促进)2005年法令(FPO)中第四部分第19 (5)条(投资专业人士)和第49 (2)条(高净值公司、非法人团体等)所述的相关人士。与本文所述相关联的任何投资活动仅适用于且仅与该类人士有关。不具备投资事宜专业经验或非FPO第49条适用人士,不得依赖本文件。本文件仅适用于符合《金融工具市场指令》规定的专业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