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亞科技騰飛正在改變股市

東南亞蓬勃發展的科技行業正在推動該地區創富及股市轉型。利用現有持股獲取流動資金(不會稀釋或放棄上行收益),有助投資者成功應對這種不斷變化的環境。

隨著東南亞地區有越來越多科技領軍企業選擇上市,當地股市正在迅速發展。印尼超級應用程式 GoTo 上市成為最新里程碑,證明隨著新經濟公司佔據當地資本市場的份額日益擴大,這個活躍地區的股權投資者無法再忽視此類公司的崛起。

三月份,GoTo 在惡劣的股市大環境中完成了萬眾期待的新股上市,從本地及國際投資者手上籌集了超過 10 億美元。網約車平台 Gojek 和電子商務公司 Tokopedia 於 2021 年合併組成 GoTo。對於上述公司創始人和早期支持者來說,這次上市是重大創富事件,並為東南亞科技公司名冊再添新成員,現在這些上市公司股票可供公開股市的投資者進行交易。

GoTo 躋身其東南亞同袍的行列,例如在美國上市的 Sea Ltd 和 Grab Holdings,以及電子商務公司 PT Bukalapak.com,該公司於 2021 年在雅加達上市,至今仍為印尼最大型的新股上市。

對於東南亞資本市場的科技公司而言,現在仍處於早期階段:資訊科技在 MSCI 東協指數(MSCI AC ASEAN Index)中的權重僅為 1.54%,而在其前十大指數股中,只有一家科技公司 SEA 上榜。[1] 但該地區私募股權投資的快速增長顯示了公開市場可能的發展方向。根據 DealStreetAsia 的資料顯示,2021 年,東盟初創企業從私募股權和風險資本投資者手上籌集了 257 億美元,是 2020 年的兩倍以上,遠高於 2018 年約 140 億美元的峰值。[2]

科技股與創富之間的關聯在較發達的美國市場中眾所周知,在中國市場亦極為顯著。隨著東南亞市場沿著相同的軌跡前進,GoTo 等科技公司不久將會在股市指數和投資組合中佔據主要地位。

東盟機遇

東南亞強大的基本面是資本形成增長的主要推動力。2020 年,東盟 10 個成員國擁有近 7 億人口,國內生產總值 (GDP) 總額達到 3 萬億美元。[3] 此聯盟目前是世界第五大經濟體,預計到 2030 年將為全球新增 1.4 億年輕消費者,帶動約 4 萬億美元 新型消費。[4] 這在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創新,因為東南亞的大多數年輕人都樂於接受數碼生活方式。

隨著該地區有更多快速增長的科技公司轉向公開股市,新一代企業家將會受益。雖然這些新上市公司的創始人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大量股份,他們可能仍需流動資金,以建立新的初創企業或增加他們在上市公司的持股份額。

而天然資源、能源和金融等歷來是東南亞經濟支柱的公司的主要股東,同樣可能希望透過增加對新經濟股票的敞口來分散其投資組合。

股權融資對這兩個群體來說都是深具吸引力的解決方案。股票抵押融資可讓個人股東在不犧牲股票長期升值潛力的情況下,將其營利。

因為抵押品降低了融資提供者的風險,基於持有公開股票的融資過程快速便捷,利率極具吸引力。在融資期限結束時,股票將退還給融資者,所以他們仍能從股票的表現中受益。

具有里程碑意義的 GoTo 新股上市清楚表明,科技正在改變東南亞股市和創富動態軌跡。對於推動這種趨勢或希望參與其中的投資者來說,股票融資可能是颇具吸引力的解決方案。


[1] https://www.msci.com/documents/10199/898cceae-3062-4000-a1a4-9877c6d8325e
[2] https://asia.nikkei.com/Spotlight/Market-Spotlight/Gold-rush-ASEAN-startup-fundraising-more-than-doubled-in-2021
[3] https://www.aseanstats.org/wp-content/uploads/2021/12/ASEAN-KEY-FIGURES-2021-FINAL-1.pdf
[4] https://www.bain.com/insights/future-of-consumption-in-fast-growing-markets-asean-2030/

免責聲明

過去的業績表現並不保證未來的回報,個人回報將不受保證或擔保。

本文件只供合資格的投資者、資深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其他合資格的投資者使用(或如法律要求或其他要求),不適用並不得用於未符合相關要求之人士。本文件的內容只供參考用途,僅屬通用性內容,並無針對任何具體目標或財務需要。本文件表達的意見及立場乃由第三方提供,未必反映 EquitiesFirst 的意見及立場。EquitiesFirst 並無進行獨立檢查或驗證所述之內容,概不就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作出聲明。本文件的意見及資訊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內容並不構成出售(或要約購買招攬)任何證券、投資或任何金融產品(「要約」)。任何該等要約只可透過有關銷售文件或其他文件列出的實質條款及細則。本文任何內容均不構成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LLC 或其子公司(統稱為「EquitiesFirst」)對任何投資產品購買或銷售的建議、招攬、邀請、誘導、促銷或要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釋為投資、法律或稅務建議,或作為 EquitiesFirst 的建議、參考或背書。在就金融產品作出投資決定之前,閣下應該先尋求獨立的財務建議。

本文包含 EquitiesFirst 在美國和其他國家/地區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其各自的標誌以及其他已註冊和未註冊商標及服務標記。EquitiesFirst 保留本文所包含知識產權的一切權利。收件人不得將本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發放、刊登、複製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任何其他人,尤其不得發放給任何可能導致違反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的國家/地區的人。

EquitiesFirst 對本文件不作任何陳述或保證,並明確否認依法享有任何默示保證。閣下承認在任何情況下,EquitiesFirst 對任何直接、間接、特別、由此導致、附帶性或懲罰性的損害概不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虧損利潤或損失的機會,即使 EquitiesFirst 已被告知該等損害可能性。

EquitiesFirst 提出以下可能適用於所述司法管轄區的進一步聲明:

澳洲: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Australia) Pty Ltd  (ACN: 142 644 399) 持有澳洲金融服務牌照 (AFSL 編號: 387079)。版權所有。

本文件所含資訊只供澳洲境內人士,以及 2001 年《公司法》第 761G 條所定義的批發客戶使用。向不屬此類人士發佈資訊可能會受到法律所約束,而擁有資訊的人士應尋求建議並遵守任何此類限制。

本文件所含資料只作訊息用途,並不構成購買或銷售金融產品之要約、招攬或建議。

本文件所含資訊屬於一般性質,並非個人金融產品建議。本文件所含的任何建議均屬一般建議,制定時並無考慮到閣下的目標、財務狀況或需要。在就任何資訊採取行動之前,閣下應該根據自己的目標、財務狀況和需要,仔細考慮所提供資訊的適當性及相關財務產品之性質。在就金融產品作出投資決策之前,您應尋求獨立的財務建議,並仔細閱讀相關的披露聲明或其他要約文件。

杜拜: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td(杜拜國際金融中心代表辦事處)的地址為Gate Precinct Building 4, 6th Floor, Office 7,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商業牌照號碼CL7354),作為代表辦事處受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監管。(DFSA公司參考編號:F008752),保留所有權利。

本文件所含資料屬於一般性質;若被視為建議,本文件所含的建議均屬一般建議,制定時並無考慮到閣下的目標、財務狀況、金融產品的合適性或閣下的需要。

本文件包含的資料僅供參考,不應被視為財務建議,包括購買或出售金融產品的要約、招攬或推薦意見。本文件所含資料屬於一般性質,而本文件所含的任何建議均屬一般建議,制定時並無考慮到閣下的目標、財務狀況、金融產品的合適性或閣下的需要。在就任何資料作出決策之前,閣下應該根據自己的目標、財務狀況和需要,仔細考慮所提供資訊的適當性及相關財務產品之性質。如果不明白本文件的內容,應諮詢獲授權財務顧問的意見。

本文件涉及的金融產品不受DFSA任何形式的監管,亦毋須DFSA批准。DFSA並無責任審閱或核實與此金融產品有關的任何文件。因此,DFSA並未批准本文件或任何其他相關文件,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核實本文件包含的資料,對此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香港: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根據《放債人條例》獲授牌照(放債人牌照號碼:1659/2024),並且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SFO」)(CE No. BFJ407)可進行證券交易業務(持有第一類牌照)。本文件未經香港證監會審核。文件並不構成要約銷售證券或招攬購買由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管理或提供的任何產品的意圖,並只供受證券及期貨條例(SFO)規限下,符合專業投資者資格的人士使用。本文件不得發放予個別人士或機構作可能非法或違規的要約或邀請用途。

韓國: 上述內容只供在進行證券融資交易方面具有足夠知識和經驗的資深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其他合資格的投資者使用。不適用並不得用於未符合相關要求之人士。  

英國: Equities First (London) Limited 獲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 授權及監管。在英國,本文件僅供《2000 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金融推廣) 2005 年(「FPO」)法令第 IV 章第 19(5) 條(專業投資從業員)及第 49(2) 條(高淨值公司、非法團協會等)所述類別之人士使用,以及與本文相關的任何投資活動僅提供給該類人士使用,並且僅與該類人士有關。對於在投資相關事宜上沒有專業經驗,或《FPO》第 49 條不適用的人士,不得依賴本文件。本文件僅為符合金融工具市場指令中具有專業投資者資格的人士而制定,並只適合該等人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