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贏的資金流動性方案

隨著媒體更趨關注氣候變化和社會不平等的議題,企業管治彷彿成了環境、社會及管治 (ESG)領域中被遺忘的一環。然而,企業管治於目前主要的投資策略中卻日益重要,為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現時大量資本流向ESG的趨勢,將不斷提升股東對企業透明度的期望,包括主要投資者有否披露他們參與股票融資交易的情況。事實上,董事會和少數股東無須為此擔憂。當EquitiesFirst透過暫時獲取重要股東的股份為他們提供流動性時,我們致力與企業及股東的利益保持一致。為了說明這一點,我們特此澄清有關股票融資交易的一些誤解。 

ESG 的強勁增長

首先,我們應了解ESG投資的強勁增長。於歐洲,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PwC)所預測,ESG 資產佔互惠基金資產總值的佔比將由去年底的只有15%急增至2025 年的57%。同時安永會計師事務所(EY)亦發現,目前大部分投資於此類基金的資本均偏好廣泛地以ESG為本的策略,而非只以ESG為部分成分的基金。由此可見,對於基金經理而言,企業管治與環境及社會因素同樣重要。[1]

在全球各地日益興起的股東積極主義(shareholder activism)亦多由 ESG因素推動。羅盛顧問(Russell Reynolds Associates)研究指出,在歐洲,企業股東大會上四分之一的提問和半數由股東提交的決議案,均與 ESG 息息相關。[2]

股東的顧慮

於探討企業管治時,董事的股權交易情况一直被認為會影響企業前景及股價,故此企業有責任披露董事持股量上的任何變動。 對於股權相對集中於少數投資者的公司而言,這些投資者的交易絕對能影響股價。

然而,透過與 EquitiesFirst合作,主要股東可在不放棄長期持股同時釋放股權價值。他們可以出售及回購的交易方式靈活地獲取無追索權貸款。EquitiesFirst擁有近 20 年的專業經驗,曾協助數以百計商界領袖和企業家維護他們在上市公司的長期資產及控股權益。

誠然,主要股東將持有的部分股份轉讓給其他機構作融資可能會引起一些顧慮。企業的長期持份者或會擔心公司決策或管理方針被干預。這類行動可影響企業的長遠規劃及領導層,破壞力無可預計。  

EquitiesFirst的合作模式

EquitiesFirst 接受股票作為融資抵押時,絕不會參與上述任何活動。而實際情況亦正好相反。  

作為一家金融投資機構,EquitiesFirst視資產為我們投資組合的一部分,於交易期屆滿後(一般為三年),便會全數歸還給持有人。我們一直透過爭取更多的交易量、擴大我們的投資組合、及延長我們管有資產的時間來增長業務。因此,我們可以長期並有規律地管理投資組合中的所有資產,隨著時間增長而獲取經濟收益。

EquitiesFirst接納的股份均來自妥善管理及可持續發展的企業。我們的商業模式有賴於適時有序、理性謹慎及貫徹始終的交易方針,以維持所抵押股份的市場價值。儘管合作夥伴需要讓出部分股權,但於償還貸款後便會全數歸還,而他們更可保有股票的上漲和分紅收益。

在大多數交易中,EquitiesFirst不會接納超過 20% 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更不會尋求擁有任何公司的控股權益。為了降低風險,我們通常會按次序分批完成交易,每次均會先獲融資雙方同意。這樣既可保障我們,亦可以保障其他股東,避免借款人為了提高股票的價值,而在融資前抬高股價。

利益一致 多方共赢

上述安排有助避免尋求股票融資及為數漸多、日益關注企業管治兩類投資者之間的利益衝突。因此融資雙方、少數股東和其他持份者的利益整體上得以保持一致。

一家表現穩定及優越的公司能讓所有持份者得益,有助合作夥伴償還貸款和利息,並且重新取回股票;同時亦能切合少數股東、董事局和管理團隊,以及是企業員工和廣大社群的利益。


[1] www.pwc.lu/en/sustainable-finance/docs/pwc-esg-report-the-growth-opportunity-of-the-century.pdf

[2] www.russellreynolds.com/en/Insights/thought-leadership/Documents/2020-Global-and-Regional-Corporate-Governance-Trends.pdf

免責聲明

過去的業績表現並不保證未來的回報,個人回報將不受保證或擔保。

本文件只供合資格的投資者、資深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其他合資格的投資者使用(或如法律要求或其他要求),不適用並不得用於未符合相關要求之人士。本文件的內容只供參考用途,僅屬通用性內容,並無針對任何具體目標或財務需要。本文件表達的意見及立場乃由第三方提供,未必反映 EquitiesFirst 的意見及立場。EquitiesFirst 並無進行獨立檢查或驗證所述之內容,概不就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作出聲明。本文件的意見及資訊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內容並不構成出售(或要約購買招攬)任何證券、投資或任何金融產品(「要約」)。任何該等要約只可透過有關銷售文件或其他文件列出的實質條款及細則。本文任何內容均不構成 First Holdings, LLC 或其子公司(統稱為「EquitiesFirst」)對任何投資產品購買或銷售的建議、招攬、邀請、誘導、促銷或要約,亦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解釋為投資、法律或稅務建議,或作為 EquitiesFirst 的建議、參考或背書。在就金融產品作出投資決定之前,閣下應該先尋求獨立的財務建議。

本文包含 EquitiesFirst 在美國和其他國家/地區的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其各自的標誌以及其他已註冊和未註冊商標及服務標記。EquitiesFirst 保留本文所包含知識產權的一切權利。收件人不得將本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內容發放、刊登、複製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給任何其他人,尤其不得發放給任何可能導致違反任何法律或監管要求的國家/地區的人。

EquitiesFirst 對本文件不作任何陳述或保證,並明確否認依法享有任何默示保證。閣下承認在任何情況下,EquitiesFirst 對任何直接、間接、特別、由此導致、附帶性或懲罰性的損害概不負責,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虧損利潤或損失的機會,即使 EquitiesFirst 已被告知該等損害可能性。

EquitiesFirst 提出以下可能適用於所述司法管轄區的進一步聲明:

澳洲: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Australia) Pty Ltd  (ACN: 142 644 399) 持有澳洲金融服務牌照 (AFSL 編號: 387079)。版權所有。

本文件所含資訊只供澳洲境內人士,以及 2001 年《公司法》第 761G 條所定義的批發客戶使用。向不屬此類人士發佈資訊可能會受到法律所約束,而擁有資訊的人士應尋求建議並遵守任何此類限制。

本文件所含資料只作訊息用途,並不構成購買或銷售金融產品之要約、招攬或建議。

本文件所含資訊屬於一般性質,並非個人金融產品建議。本文件所含的任何建議均屬一般建議,制定時並無考慮到閣下的目標、財務狀況或需要。在就任何資訊採取行動之前,閣下應該根據自己的目標、財務狀況和需要,仔細考慮所提供資訊的適當性及相關財務產品之性質。在就金融產品作出投資決策之前,您應尋求獨立的財務建議,並仔細閱讀相關的披露聲明或其他要約文件。

杜拜: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td(杜拜國際金融中心代表辦事處)的地址為Gate Precinct Building 4, 6th Floor, Office 7, 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re(商業牌照號碼CL7354),作為代表辦事處受杜拜金融服務管理局(「DFSA」)監管。(DFSA公司參考編號:F008752),保留所有權利。

本文件所含資料屬於一般性質;若被視為建議,本文件所含的建議均屬一般建議,制定時並無考慮到閣下的目標、財務狀況、金融產品的合適性或閣下的需要。

本文件包含的資料僅供參考,不應被視為財務建議,包括購買或出售金融產品的要約、招攬或推薦意見。本文件所含資料屬於一般性質,而本文件所含的任何建議均屬一般建議,制定時並無考慮到閣下的目標、財務狀況、金融產品的合適性或閣下的需要。在就任何資料作出決策之前,閣下應該根據自己的目標、財務狀況和需要,仔細考慮所提供資訊的適當性及相關財務產品之性質。如果不明白本文件的內容,應諮詢獲授權財務顧問的意見。

本文件涉及的金融產品不受DFSA任何形式的監管,亦毋須DFSA批准。DFSA並無責任審閱或核實與此金融產品有關的任何文件。因此,DFSA並未批准本文件或任何其他相關文件,亦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來核實本文件包含的資料,對此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香港: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根據《放債人條例》獲授牌照(放債人牌照號碼:1681/2023),並且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SFO」)(CE No. BFJ407)可進行證券交易業務(持有第一類牌照)。本文件未經香港證監會審核。文件並不構成要約銷售證券或招攬購買由 Equities First Holdings Hong Kong Limited 管理或提供的任何產品的意圖,並只供受證券及期貨條例(SFO)規限下,符合專業投資者資格的人士使用。本文件不得發放予個別人士或機構作可能非法或違規的要約或邀請用途。

韓國: 上述內容只供在進行證券融資交易方面具有足夠知識和經驗的資深投資者、專業投資者或其他合資格的投資者使用。不適用並不得用於未符合相關要求之人士。  

英國: Equities First (London) Limited 獲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 授權及監管。在英國,本文件僅供《2000 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金融推廣) 2005 年(「FPO」)法令第 IV 章第 19(5) 條(專業投資從業員)及第 49(2) 條(高淨值公司、非法團協會等)所述類別之人士使用,以及與本文相關的任何投資活動僅提供給該類人士使用,並且僅與該類人士有關。對於在投資相關事宜上沒有專業經驗,或《FPO》第 49 條不適用的人士,不得依賴本文件。本文件僅為符合金融工具市場指令中具有專業投資者資格的人士而制定,並只適合該等人士使用。